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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管理制度
发布日期:2011-08-03浏览次数:字号:[ ]
  
  一、党员按月按比例交纳党费,一般不允许提前或逾期交纳。新入党的党员,应在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向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  二、党员应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,积极自觉参加所在党小组的各项活动,做到按时汇报自己的思想、工作和学习情况,便于组织掌握。
  三、党员本人要按时转接组织关系。党员临时外出工作、学习、参加会议、借调工作、休假探亲,时间在半年以内,工作地点固定的,应开具党员证明信。长期(六个月以上)外出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,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。
  四、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,或不缴纳党费,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,应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  五、党员缺乏革命意志,不履行党员义务,不符合党员条件,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,应劝其退党。
  六、党员不得信仰宗教,不得参加宗教活动,如果坚持不改,应劝其退党。
  七、党员有违法违纪的,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  八、每年年末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,并写出公正的评价。评议工作可结合年终考评进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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